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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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今年25周岁,在工厂打工。2013年6月19日,在工厂上班因工受伤,造成左眼失明。虽经多次和厂方沟通,但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申报工伤,问该怎么办?
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刘志勇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律师提醒: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无故不为职工申报工伤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免过了1年的期限,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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